没有证据表明有强制猥亵行为,当然就不会定罪了王某文为何不构成强制猥亵罪。其实这个案子太扑朔迷离,王妻发文称,第二次王进入房间,是周主动,王有配合,也就是有猥亵行为,网购洗澡出来,周睡着了,王另外一张床躺了一会离开房间。警方通告显示,周通过她人召唤,王第三次进入房间,而且是开着视频的进入,发现周又是睡着的。开视频进入房间,可见王确认周是穿着衣服,而且不算暴露。那么上一次在房间猥亵行为,其程度可想而知。另外一个问题,醉酒后一般应该是要不耍酒疯,要不睡着,周连续在酒疯和睡着之间自由切换,这种状态太可疑了。都是酒后,猥亵行为是相互的,责任却只有男方承担,法制上有先天性的不公平。
周某作为受害人,应该博得同情,警方介入调查,已经有了结论,尊重警方依法处理结果,王妻发自己臆测之文,以为舆论左右了检方的判断,王妻想错了,没有你发文检方也会做出正确判断的,你发文无外乎诽谤污蔑周某,让舆论倒向王某,博得同情。事实胜于雄辩,王某被顶格行政拘留处罚,难道是警方陷害王某?王妻有本事申请附议,撤销警方处理结果,再起诉周某诽谤罪,你胜诉了再出来上钻下跳,张妻东施效颦,也想刷存在感,真是低幼的可笑,能推翻警方处理结果吗?自己丈夫犯猥亵罪,还不嫌丢人啊!赶紧闭嘴吧!
已经有律师分析过。猥亵要暴力胁迫行为才能入罪,就是受害人要反抗要明确说不。这个受害人或者没有,或者没证据证明,但是介于酒醉状态,也不能视为主观意愿的愿意,所以引用治安条例里猥亵精神病和智障者,15天治安拘留。有律师说这是治安处罚里最高的了,是司法机构认为与犯罪一步之遥了。个人觉得犯罪分子利用精神病患者和智障者的无知和不懂反抗而去猥亵,应该重判就应该是刑事罪。至于这里,酒醉状态女性可能表现主动行为,但男性如此行事也是一种犯罪,现在警察如此判罚也是在表达这种观点。
先从周女士角度,看她所做行为动机和时间顺序。
第一步,出差。从动机逻辑上来看,为了公司的业务需要出差,算不算是强制呢?不加班就没有加班收入,只能拿到很低的底薪。奴隶不工作就要按规矩挨打且没有饭吃。这些出差加班工作算是被强制的吗?我不认为只有当被枪指着脑袋的时候,才算是被强制。关键周女士认为她是被强制的。
第二步,饭桌上被喝350毫升白酒,是周女士抢着喝,还是自斟自饮?和第一条的道理一样,周女士自己认为是被所谓的酒场规则被迫喝酒。与此对应,在她的8000字文章中,阿里的高管也认为她应该为了工作喝酒。
第三步,醉酒被猥亵。即便周女士想为了业务奉献自己,也没必要在酒桌上吧?
第四步,报警。选择报警,而不是私下要挟和敲诈勒索,这一点做得无可指责。
第五步,要求公司内部处理。警方是警方,公司是公司,各自应该有各自的调查判断和处理意见。按照警方的调取监控,有强制猥亵的行为,进行了顶格拘留。如果实施猥亵的人,只是警方拘留,之后没事人一样,企业内部不处罚,谁作为被害人能满意?
第六步,在阿里内部公开且诉诸网络。该走的渠道走完,被害人意难平,把事情闹大,做法是可以被理解的。她的要求和公开事件,动机上,都不能获得利益,自己被侵犯不是光彩的事,得罪阿里企业,想得到晋升更没可能。损人又害己,除了身为被害人寻求公道,这个最合理的解释外,还能找到更合理的解释吗?
以上是我们站在周女士的立场去看待问题,事情是很连贯,而且合理的。
周女士毕竟不是完美受害者,因为她没有被强奸,只是被猥亵。
后续很多人换立场挑毛病,比如说认为周女士想勾引男人强暴她,男人们洁身自好,没上当。还是老问题,她的动机呢?有敲诈勒索的迹象吗?有为情所困的迹象吗?实施猥亵的人都活着,有嘴巴能说话,他们可以提供彼此长期乱搞男女关系的证据,可以提供被敲诈勒索的证据,对吧!说的更直白一点,如果他们之间长期乱搞男女关系,犯得着实施猥亵吗?会聊天中不承认性行为吗?会有取走内裤的雅兴吗?
根据目前案情的进展,我只能认为周女士已经私下拿到了合理的补偿,然后闭嘴了。
我也必须说一点,这里所谓的合理补偿,并不是说她得到了多少好处,仅是侧重于施害人得到了应有的惩罚。
周女士不是无业游民不是站街女,她是有家室的人,她是阿里这样大企业的员工,而且是业务上立功的人。对这样一个身份的被害人,舆论应该给予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