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者退场抢救车险公司拒保输了官司
□ 本报讯记者 王春
□ 专升本报名报道员 游情源
产生车祸事故致人负伤,肇事者未在第一时间警报,只是安全驾驶肇事者车子送伤员应急就诊后再警报,车险公司能以“肇事者离去交通事故现场”为由回绝赔付吗?日前,浙江嘉兴平湖人民检察院审判了这起机动车辆道路交通事故义务纠纷案件。
道路交通事故出现时,沈某被王某开车撞到,沈某因而负伤。王某立即安全驾驶自身的汽车将沈某送到大医院救护,并垫款了一万元医疗费用。约两个半小时后,王某警报。交管部门出示事故认定书,评定王某负安全事故的所有义务。
因王某安全驾驶的汽车选购了商业保险,安全事故产生在承保期限内,沈某便在住院后前去某车险公司商议赔付事项,但车险公司却以“王某在意外产生后未立即警报且没有当场”为由回绝赔付。接着,沈某向法院起诉,规定王某和车险公司一同付款医疗费用、误工、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失赔偿金等总共1三万汪义。
人民法院经审判觉得,王某和车险公司签署的商业保险免除责任事宜使用说明要求“在未依规采取一定的有效措施的情形下安全驾驶被安全机动车辆或是丢弃被安全机动车辆离去交通事故现场,车险公司可免于赔付。”但从该条文总体看,其偏向的是安全事故产生后为回避法律依据的情况。此案中,王某驶出交通事故现场是因为积极主动救护伤员,并不是为规避法律法规追责而逃出交通事故现场,车险公司应该在商业服务三者险范畴内承当承担责任。
由此,民事判决车险公司赔付沈某十二万汪义。现阶段裁定已起效,车险公司已执行所有责任。
大法官庭后表明,肇事者立即救护伤员是公德责任,也是法律权利,一切协议的承诺都无法清除治病救人的法律权利和道德品质。假如肇事者为积极主动救护伤员而未立即采取一定的有效措施维护当场,因而被车险公司拒保,对肇事者有畏公平公正,也有可能会产生轻视别人性命和身心健康的时代导向性,与公共秩序有悖,与共产主义价值观不符合。
大法官提示,在非紧急状况下,肇事者应当首先选择拨通120求助,既让受害方获得立即、技术专业的救护,又能完好无损维护交通事故现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