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知乌木是什么东西
乌木到底是啥?我没见过农户的承包地归谁所有,是第一次听说。地里挖出的东西分矿藏,埋藏物或隐藏物。矿藏,我觉得应是矿产资源。《宪法》第九条,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七条,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不因其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这里讲的矿藏或者矿产资源,我觉得应是地表或者地下埋着的金银铜铁等金属,稀土等战略物资,制造原子弹的材料铀,以及煤,石油,天然气等。
乌木是矿藏品,还是埋藏品或者隐藏品?我估计不是埋在地下经过几十万上亿年生成的矿藏品。乌木我估计是一种珍贵稀有的植物,类似于沉香的一种高级木料,比檀香木还要贵重的木料。
所说埋藏品或者隐藏品,就是在特定的历史年代,具有特殊身份的人,为了躲避没收之家产如金银玉石等首饰或古钱币,名人字画,也包括乌木这种珍贵名料,人为的埋起来或者隐藏起来。
埋藏品或者隐藏品的归属不同于矿藏品。从自家承包地里价值一个多亿的鸟木,能不能归承包田的农民所有,也就是谁挖到归谁所有呢?
我回答:是否定的。不归这家农民所有。那归谁所有呢?
按照《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九条,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适用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挖出乌木的农民怎么办?
1.发现并挖出乌木的农民,不得将乌木眛下占为私有。占为己有没有法律依据,叫不当之利。有非法占有之嫌,有吃官司的可能。
2.乌木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不知道权利人的,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3.乌木拾得人在送交有关部门前,应当妥善保管挖出的乌木。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将乌木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4.权利人领取乌木时,拾得人应当认真核实其身份,在交还乌木的同时,要求权利人写下收据,并支付乌木挖出,运输,保管等必要的支出费用。权利人拒付支出,拾得人拒绝归还,送有关部门处理。而拾得人侵占乌木,将无权获得保管等费用。
5.自发出鸟木招领公告之日起一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国家有关部门对挖出乌木的农民,给予适当的资金奖励。
年轻人不愿意种地,以后乡下的土地该归谁所有?
农村的土地,所有权永远都是本村农民集体的,经营权是农民承包户的,在这个原则下,无论你是否愿意耕种,国家政策不变,这个权限就不会改变。
现在农二代不愿意种地、不会种地,是个事实,50岁以下的这代农民,好像都不愿意去种地,很多年轻人韮菜和麦苗都分不清,种地的工具叫什么都不知道。要让这些人来种地,恐怕真是很难。
但无论到什么时候,土地是珍贵的,人类要生存,就离不开土地,如果有了利益促进,相信土地是不会荒废的。
尽管是这样,但土地的性质不会改变,土地承包关系也不会改变,不能因为不愿意种地,就把土地性质改变了,或者是随便让某个个人来管理。只要土地的性质不变,土地的综合利用就会有序管理。现在推行的土地流转,土地托管,都是解决种地问题的有效方法。
农民不愿意种地,可以把自己承包的土地岀租、转让、流转、托管岀去,办法很多,关键是千万别让土地荒废了。
我们国家人多地少,农村人口和土地矛盾非常突出,转移农村人口也是有必要的,如果农村人口降下来,种地农民的收入就一定能提上去。
利益是调动积极性最好的良药,如果农民的收入能像日本的农民那样,超过任何工作的收入,相信土地不会荒废,肯定会有人来种植。
现在的情况是靠种地养不了家口,年轻人在外面赚得多,干一个月要比种一年地收入高,种地本身就比较辛苦,又是靠天吃饭,收成怎样没有可靠的把握,就目前的情况,年轻人就是会种地,愿意种地也不会回来种地。
农村的土地,现在已经非常明确,农民的承包关系长期不变。这对农民来说,应该是件非常好的事,农民不愿意耕种可以流转,而且租金归农民个人,一旦土地征用,赔偿款还有农民的安置费,农民可以用这笔钱购买养老保险,这是多好的政策啊!农民千万要珍惜自己承包的土地,自己不愿意耕种,就想办法流转岀去,千万别荒废了,一旦被收回就会后悔不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