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交通运输执法大队属于事业编制。但是其内部人员并不都属于事业编,存在着合同工以及临时工作人员。 天津市交通运输执法大队是天津市交通委员会所属的行政执法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从事公路、水路及港口运输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违章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维护运输市场的秩序执法局属于什么编制;负责天津市道路运政稽查站执法的管理工作;依据有关法规规定对天津市、区、县交通运输执法部门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指导。
长远着想建议选城管局,图安逸可以考虑供销社先分析编制,去城管局是行政编制,即公务员,这是优势。而供销社是参公性质,虽然晋升和待遇和公务员一样,毕竟使用的是事业编制,身份上有差别,在工作调动和交流或多或少会存在程序问题,现在并不是所有地区都实现参公和行政编制无障碍交流。能选行政编制当然最好。
再看工作职能。城市管理局主要职责是城市管理执法,从职权来看,属于老百姓眼中的“热门单位”,有一定的行政资源,总体会比较吃香。而供销社是典型的冷衙门,市场经济的发展弱化了其物资调配职责,使这个部门变得可有可无(实际上不是),不熟悉体制的人可能都不知道还有这个单位存在,在实际权力上明显不如城管局。
体制内单位两项最重要的指标,一个是编制,一个事权力,两项城管局都好于供销社,选城管局肯定没错。
不过城管局也有缺点:一是工作相对忙碌,常年工作在线,别人放假你加班,工作时间占用太多,对家庭来说是负担。不过好在城管局一线执勤的都是事业编制人员或聘用人员,行政编制多数在机关,不用经常出勤,工作相对轻松点,不过对此供销社,肯定要忙。二是责任相对较大。权力和责任相辅相成,城管局有执法权,面对分是普通老百姓,看似高高在上,实际上也有风险,工作出了岔子,随时可能被问责。三是面临改革竞争,城管局和城市综合执法局有诸多职责存在交叉、重复,下一步随着五个领域综合执法部门的整合及综合执法部门的梳理,城管局是否改革是一大问题。而一旦改革,如何选岗以及今后人员增加买来的竞争,对个人发展来说都是挑战。
相对来说,供销社则简单得多。一方面单位级别在,提拔晋升比较顺畅,另外一方面业务单一,工作压力不是特别大,对于想安逸点过日子的人来说,是不错的选择。供销社是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改革开放后,虽然它的职能在消退,但留下了大量资产和门面,在八项规定前可以说是福利待遇相当好的单位。现在实行国有资产收入收支两条线后,这些优势已经不存在。不过老江湖都明白,在体制内,越是不起眼的单位可能越有味。这个道理在今天依然成立。
至于供销社的存废问题,完全不用担心。供销社可能会改革,绝对不会取消或废除,其编制多数也会保持现状。这是由它的职责定位决定的,在战时紧急时刻,供销社强大的物资调配职责是其他部门不可替代的。
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已经明确执法类事业单位可以参公。目前,农业农村、文化旅游、交通运输、生态环境、市场监管五领域行政执法事业单位改革方案已经从部委一直下发到县区,正在改革实施阶段。《方案》明确规定,行政执法类事业单位在人员转隶时,只能将符合行政执法公务员管理的人员纳入执法队伍,同时,明确规定将临时人员清理出执法队伍,严禁辅助人员参与执法。也就是说,除过有执法资格的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其他人员是不能进入执法队伍中来的。
在此前的执法人员统计摸底的时候,也都要求必须具备三个方面的条件:一是在岗在编,二是参公身份,三是具备执法资格。在岗在编排除了临时人员参与执法的可能,执法资格也并没有排除工人身份,而参公身份,则是将工勤人员同时排除在了执法队伍之外。
行政执法以县区基层为主,实行“局队合一”,以行政局的名义执法。要求执法队伍最少由5人以上组成,既不允许在改革过程中将不符合身份的人员登记为公务员,也不允许搞“断崖式”的人员转隶。部分地区由于执法队伍设立不规范,或者人员调动频繁,执法队伍中真正符合“三项基本条件”的几乎没有几个人,最主要的限制因素成为了“参公”。有的执法队伍只有一两个参公人员,其他要么是事业人员,要么是工人,要么是临时合同工。
为了解决执法队伍中符合身份的人员缺员问题,能采取的方式,一种是从其他参公人员中调任。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后,除执法单位,其他事业单位基本上都不参公,失去岗位的参公人员很多,要调整几个到执法机构,可以保留参公身份和岗位,想必大多数人愿意来。执法资格并不难取得,这对于执法机构人员补充,应该是最有效的方式。
第二种方式是培训、考试,通过招考,将符合“行政执法公务员”身份的人员,补充到执法队伍中来。可以全面公平公开公正招考,也可以从有执法资格的事业人员中定向招考。
第三种方式,则是将原来的执法人员,择优录用到新成立的执法队伍,以补充现有人员力量之不足。这种方式,主要是出于工作不断档考虑,原来的工作人员,虽然没有参公人员身份,但对执法工作熟门熟路,足以保证工作不出现断层。
这三种方式,都有其合理性。各地在执法机构改革和事业单位改革过程中,会采用第三种方式过渡。待事业单位改革尘埃落定,第一种方式就会被大面积采用。而第三种方式,则适用于执法队伍人事管理规范后,吐故纳新,不断补充人员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