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明是从正规软件商店下载的APP,
却成为手机中挥之不去的“毒瘤”,
只要解锁手机就弹出广告,
且“霸屏”播放无法跳过……
这样的强制弹窗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手机用户又该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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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2020年,牛某和高某合伙成立
一家研发手机工具类应用软件的公司,
主要面向安卓应用市场下载使用。
后为了增加广告收益,
二人决定在开发的诸多手机应用软件中
插入广告SDK(代码压缩包),
设置强制弹窗广告功能,
通过后台监控用户的
解锁屏、安装或卸载软件、
充电、连接WiFi等操作,
强制用户手机自动播放弹窗广告,
并隐藏软件图标、进程、广告关闭键等,
通过非法控制用户手机的手段,
将用户的手机流量变现牟利。
2022年8月,
牛某、高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同年12月,检察院以
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提起公诉。
图片源自网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公司、被告人牛某、高某
违反国家规定,
采用技术手段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
情节严重,
均构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根据被告人公司以及牛某、高某的
犯罪事实、犯罪性质、对社会的危害程度
以及到案后的认罪态度、积极退赃等情节,
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单位罚金一万元,
被告人牛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并处罚金六千元;
被告人高某有期徒刑十个月,
并处罚金四千元;
在案退缴款
及扣押在案的犯罪工具予以没收。
法官心语
一、坚持正确价值导向,让法治为创业护航
本案是一起针对手机软件进行非法控制的案例。相较其他计算机信息类犯罪,针对手机软件进行非法控制的犯罪行为更具有广泛性、隐蔽性及危害性。根据我国《互联网弹窗信息推送服务管理规定》,提供互联网弹窗信息推送服务,应当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和价值取向,维护清朗网络空间。
作为手机软件开发创业者,应当具备正确的企业刑事合规意识,将刑事合规嵌入企业经营管理中,在法律框架允许的范围内开发优质的应用软件。
二、多部门协同管理,筑互联网守护长城
手机软件应用平台应当加大对应用软件的安全审核,完善软件的检测手段和标准,加强对捆绑广告、强制弹窗等恶意违法行为的发现和处理;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设置便捷投诉举报入口,及时处理关于弹窗信息推送服务的公众投诉举报。
同时,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有关部门也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三、加强维权意识,做网络文明监督者
根据工信部的最新调查统计,我国5G移动手机用户早已超5.75亿户。手机已然成为个人生活的一部分,公民在忙碌的工作之余,习惯性打开各种APP放松,人们可能已经习惯在打开一个APP之前要先观看一段广告。
在此提醒广大手机用户,一旦发现没有显示关闭按钮的强制弹窗界面,应当截屏保存并及时将其反馈给网信监管部门,必要时可向公安机关报案,网络世界纷繁复杂,广大用户要擦亮眼睛,争当网络文明的监督者、守护者。
代表点评
赵 娟
上海市人大代表,上海电气集团上海电机厂有限公司绕线工
移动互联时代,即时通讯、网络视频、在线购物、新闻资讯等各类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APP)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滋生了种种乱象:关不掉的弹窗广告、山寨APP以假乱真、未经同意强制捆绑下载、难以卸载等预置程序……严重影响了用户体验。
本案中,牛某、高某明知弹窗推送广告信息应当具有可识别性,须显著标明“广告”和关闭标志,确保弹窗广告一键关闭的法律规定,却仍然以身试险,非法控制手机系统,这种行为严重扰乱了手机应用软件市场的秩序,更损害了手机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牛某、高某作为创业者,理应坚守创业初心,万不该在企业遭受困境时急功近利,走上歧途。
人民法院的判决不仅有力惩处了违法人员,也给相关责任主体戴上了法治“紧箍咒”,为维护互联网清朗环境作出了示范。规范互联网应用市场关乎每个网民的合法权益,广大网民也应依靠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争当网络文明的监督者和守护者,共同营造清朗的网络空间。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来源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文字:王岚、火伟
责任编辑丨张巧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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