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三个规定”是什么?
2015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简称《领导干部干预插手规定》)。
2015年3月,中央政法委印发《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简称《内部人员过问规定》)。
2015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简称《司法人员接触交往规定》)。
以上三个文件统称“三个规定”。
02
《实施办法》是什么?
2019年8月2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为贯彻落实“三个规定”,印发《关于建立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的实施办法》(简称《实施办法》)。
03
《工作细则》是什么?
2020年4月9日,高检院为进一步深化落实“三个规定”及《实施办法》,规范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工作,印发《关于执行“三个规定”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若干问题的工作细则》(简称《工作细则》)。
04
“三个规定”之间是什么关系?
“三个规定”各有侧重,互有补充,是一套规范司法机关办案用权的系统性规定。
《领导干部干预插手规定》着眼从体制内领导干部层面构建防止干预司法办案的防火墙。
《内部人员过问规定》着眼从司法机关内部建立防止干预司法办案的高压线。
《司法人员接触交往规定》着眼从司法机关外部角度,对司法办案人员经常接触交往的对象,如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及中介组织的接触交往行为进行规范。
“三个规定”规范的范围涵盖司法机关内外、体制内外,全方位立体化对可能影响司法办案人员的外部因素进行规范。
05
“三个规定”与《实施办法》填报要求有什么不同?
“三个规定”要求对违反规定的过问或干预、插手案件以及不当接触交往行为进行记录报告;实行季报,同时报送上一级检察院和同级政法委。
《实施办法》不仅要求对违反规定的过问或干预、插手行为以及不当接触交往要报告,对没有违反规定的过问了解如打听情况、反映情况、转递材料、相关接触交往等也要进行记录报告;实行月报,仅报送上一级检察院。
06
“三个规定”的记录报告主体指哪些?
主体中的“检察人员”是指在编在岗的全体检察干警。
07
《实施办法》记录报告主体指哪些?
主体中的“检察人员”是指检察机关及下属单位从事检察工作的全体在职人员,包括政法专项编制人员、事业编制人员、聘用人员、劳务派遣人员、政府购买服务人员、实习生、挂职借调人员等。
08
“三个规定”记录报告的对象有哪些?
领导干部和司法机关内部工作人员以及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
09
《实施办法》记录报告的对象有哪些?
不仅包括“三个规定”记录报告的对象,还包括同学、亲属、熟人、战友等。
10
“三个规定”中需要填报的内容有哪些?
在司法办案中违反规定有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以及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不当接触交往的情形。
11
《实施办法》中需要填报的内容有哪些?
不仅包括检察机关的司法办案,还有干部选拔任用、项目安排、工程建设、监督执纪等方面。
12
哪些情形属于“三个规定”中“过问案件”?
1.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2.邀请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3.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转递涉案材料的;
4.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打探案情、通风报信的;
5.其他影响司法人员依法公正处理案件的行为。
13
如何理解《实施办法》中的“过问”?
《实施办法》中“过问了解”的行为,既可能是合法正当的,也可能构成不当或违法,只有“干预”“插手”才是违纪违法。
14
“三个规定”中的“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如何界定?
1.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2.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3.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4.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门利益,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的;
5.其他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
15
“三个规定”中“不当接触交往”具体指哪些?
1.泄露司法机关办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情况;
2.为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中介组织介绍案件,要求、建议或者暗示当事人更换符合代理条件的律师;
3.接受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请客送礼或者其他利益;
4.向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
5.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与相关中介组织和人员恶意串通、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行为;
6.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其他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
16
对于过问了解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的行为,一时难以判定是否违反相关纪律规定的,如何处理?
承办人员对于过问了解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的行为,一时难以判定是否违反相关纪律规定的,或者对本单位以外人员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的,均应当记录在案。
17
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的行为有哪些?
1.在司法办案中,直接或者请托他人过问案情,转递涉案材料,打招呼说情,或者干预、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
2.在干部选拔任用中,直接或者请托他人过问酝酿动议、民主推荐、组织考察、讨论决定干部等情况,谋求关照,或者干预、插手干部选拔任用的;
3.在项目安排、工程建设中,直接或者请托他人过问有关项目、工程的投资决策、承发包、资金使用、物资采购等情况,要求提供便利,或者干预、插手项目安排、工程建设的;
4.在监督执纪中,直接或者请托他人过问内部监督、巡视巡察和信访受理、线索处置、初核立案、性质认定、审查调查组组成等情况,帮助被审查人传递材料、信息,或者施加影响干预的;
5.其他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的情形。
18
不需要填报的情形有哪些?
1.领导干部在主管或分管工作范围内通过正常工作程序收到群众来信、舆情信息后作出批示的;
2.领导干部在主管或分管工作范围内对反映检察机关的情况和问题要求核查和反馈的;
3.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正常渠道交办转办的案件;
4.履行法定职责向承办人了解正在办理的重大事项有关情况或提出指导性意见,或者案件当事人、律师等依法向承办人了解案件相关情况的。
19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因履行法定职责需要,向承办人员了解正在办理的重大事项有关情况的,或者对正在办理的重大事项提出指导性意见的案件如何记录报告?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正常渠道正常程序交办转办的案件不需要记录报告。但是如果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未通过正常渠道正常程序直接交办给院领导或检察人员的,要进行记录报告。因履行法定职责需要提出的过问了解,应当依照法律程序或工作程序正式提出,仅以口头或者短信、微信、电话等形式私下提出的,由承案人员作为日常工作记录在案后,依程序办理。
20
检察人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因不明情况或者其他原因在非工作时间或非工作场所接触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如何报告?
应当在三日内向本单位纪检监察部门、检务督察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21
检察人员遇有打探了解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的,而没有理会、没有照办,或予以拒绝等情况,是否需要记录报告?
要如实记录报告,即“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22
对于有填报事项的《记录表》,如何进行报送?
检察人员遇有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行为,应当及时填写《记录表》,密封后向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告填报件数,无需报告填报的具体内容。各部门指定专人汇总本部门上个月填报情况,每月3日前将密封的《记录表》报本院检务督察部门。检察人员认为填报内容重大、敏感,或者涉及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等情况的,可径直向本院检务督察部门直至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局报告。对径直报告的检察人员情况,应当严格保密。
23
对于“零报告”的,如何处理?
对于“零报告”的,检察人员在《记录表》填报人栏目处填写“无此类情况”,交所在部门留存备查。
24
下级检察院检务督察部门如何上报重大事项记录报告?
下级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部门每月3日前,汇总统计本级院及所属院重大事项记录报告情况,形成《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及相关接触交往行为情况统计表》,经分管领导审签后,将上个月的重大事项记录报告《统计表》报送上一级检察院检务督察部门。
25
对于漏报、忘报或者未及时补报的重大事项,如何处理?
检察人员漏报的,可在当月月报告以后的三个月内进行补报,并作出说明。三个月后补报的,视为未及时记录报告。检察人员因违纪违法案件查处后,同时属于违反“三个规定”而没有报告的,当事人、单位都要及时报告或补报。
26
对于《记录表》,如何进行保管?
对于有情况的《记录表》,由检务督察部门专人保管,落实保密管理要求,连同统计表、分析报告等材料长期留存。
对于无情况的《记录表》,由检察人员所在部门进行保管。
检察人员填写的《记录表》,非因工作需要,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查阅、复制、摘抄。
27
因工作需要,确需调阅《记录表》的手续有哪些?
1.查阅本院院领导填写的《记录表》,以及记录报告内容涉及本院院领导和外单位主要领导干部的,由检察长审批;
2.查阅本院内设部门负责人填写的《记录表》,且记录报告内容不涉及本院院领导和外单位主要领导干部的,由分管检务督察部门院领导审批;
3.查阅本院其他人员填写的《记录表》,且记录报告内容不涉及本院内设部门负责人以上领导干部和外单位领导干部的,由检务督察部门负责人审批。
28
检务督察部门如何对重大事项填报情况进行监督?
检务督察部门每年对本院检察人员填报的《记录表》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开展随机抽查。上级院检务督察部门每年应对下级院组织开展一次专项督察,及时发现问题,督促执行。上级人民检察院每月向下级人民检察院通报本地区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情况。必要时,可向社会公开通报。
29
按照“三个规定”和《实施办法》,对于没有全面如实记录的检察人员,如何追责?
发现检察人员未记录或未如实记录的,采取约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等措施;有两次以上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情形的,根据其性质和程度,依照党纪、政务或检纪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违纪违法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如:《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七条规定:对领导干部违规干预司法办案活动的、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两次以上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有关领导授意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依纪依法追究领导责任。
保管人员违反工作纪律和保密纪律,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失泄密的,或者未经审批程序私自调阅《记录表》的,依据相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30
对如实记录过问或干预、插手重大事项情况的承办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如何处理?
对如实记录过问或干预、插手重大事项情况的承办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依照党纪、政务或检纪等规定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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