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类问题常见的误解是——混淆了法理、法律、规则,所以都是用一个“X版”来试图涵盖一个问题的各个方面。而且在网上讨论的环境下,所谓的正版盗版已经变成了单纯用来站队的符号,基本上失去了客观性。毕竟你不要指望游戏界的所有粉丝都有法律背景。引用能说明出处的数据图表之类的就很幸运了。
讨论这样的问题,首先要分清三者的关系。法理上的合法(或不合法)并不意味着法律上的合法(或不合法),因为有可能现行法律根本没有为这一制度立法,或者法律的立法与法理精神相悖。还有一种可能是,立法虽然符合法理,但规定过于严格,缺乏执行力度,使法律流于形式,成为“法律不怪大众”
其次,法律上的“合法”,或者说法律不禁止,并不意味着这样的事情符合“规则”。就像法律不禁止人随地吐痰或者辱骂他人一样,在足球比赛中,这种行为是严格禁止的,必须当场罚下,然后停赛N场。足球比赛规则由非政府组织国际足联制定,与法律无关。但是,只要你参与足球,你也必须像守法一样诚实地遵守它的规则。
在这个问题上也是如此。“二手游戏等同于盗版游戏吗?”像这种标签提问的后果就是所有的答案都迎合标签,没人要先搞清楚。你是指违反法理、法律或规则的「盗版」?
比如著作权法中的一次性用尽原则是指“法理”,即著作权商品的二手交易符合知识产权法的精神。因此,著作权法的立法应尽可能遵循这一原则,尽量不要给权利人过多的专有权,导致其违背立法精神。但是法理学从来没有说问题已死,一次性用尽原则也从来没有说100%的场合都要遵守一次性用尽。在司法解释中,我们一定会使用“全部或部分权利”的语言,避免说绝对。
游戏厂商希望用诉讼推动立法禁止二手游戏流通,指的是“法”。确切地说,资本家是想通过操纵立法来保护自己的利益。但资本家的所作所为,只意味着他们执行了一个具有法律意义的要求,与法律原则和规则的对错无关。只能说明他们做了这件事,就算成功了也不会改变。
对了,人们语境中的“盗版”其实是指破坏软件的DRM,即绕过软件内部管理程序的行为,与“几手”无关。存在DRM时只允许单手。如果绕过了DRM,厂商有多少手就无所谓了。如果GOG平台遵循零数字版权管理原则,游戏文件可以无限制地复制到任何计算机上运行。不说“二手”,就自动买成无限“手”。
而且,说“数字版可以杜绝二手”显然是不合时宜的。账户分享、账户转账、线下分享、账户出租等一系列市场行为,不就是由拥有无限智慧的人开发出来的,完全符合物理游戏领域“二手”的定义“二手”吗?这些行为至少满足了自然法思想为二手名字正名的基本观点。你用我就不能用(没有“复制”),也没有违反“数字版只买使用权”的设定。
但游戏厂商对这些行为至少比实体市场保守得多,仍然可以打着“规则”的旗号进行禁止。所以,面对这个复杂的问题,当纯自然法则涉及三方以上的利益时,当然无法发挥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