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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养老服务拒不履行履行职责还侵害妈妈资产 依规撤消监测资质,

来源:天空软件网 更新:2023-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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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房子反目 母亲怒斥儿子:啃老巨婴

看看新闻Knews综合

2021-02-25 15:09

广东佛山禅城的好姨称自己遭遇了一出现实版的“农夫与蛇”,在重遇失联多年的儿子后,给予其三十多万的经济帮助,但没想到的是,最近儿子因为她的房产和她反目成仇,一家人走上对簿公堂的地步。

讲起自己三十多岁的儿子易先生,五十九岁的好姨就气愤不已。好姨说,易先生是她和前夫生的儿子,两母子失联了十多年,直到2012年才重聚。

好姨表示,小时候前夫不让自己去看他,之前也去幼儿园看过几次, 但是看一次就打他一次,为了不影响儿子,就没有再联系了。直至2012年左右,偶然重遇儿子姑妈,他姑妈建议好姨,应该关心一下儿子,并试着帮好姨将其儿子约出来。

好姨说,母子团圆之后,她见到儿子的环境不好,于是她开始在经济上给予支持。花钱让他培养技能,考驾照、学习电脑技术,直到资助他结婚生儿育女。

但这一切,从一套房产开始,就彻底变了。

因为儿子要结婚,好姨当时支付了五万元的礼金,拿五万元首期供车,之后又准备酒席、买金器,大概花了十五六万元。

好姨提到,她2004年在禅城区购置了一套86方的房子用作出租,因为要接济女儿,房子后来抵押给银行,贷了三十多万,如果再接济儿子的话,办法只有一个,就是将房子过户给儿子。

经过一番操作之后,房子终于转到了儿子易先生名下,好姨也从银行拿到七十多万贷款,还了之前的三十多万贷款后,还剩下四十万左右,好姨说,剩余贷款当中的一部分,也花在了儿子易先生身上。

不过,在房屋转让前,好姨在律师事务所做了一份律师见证书。

这份《律师见证书》中提到,2017年4月俩人签订了《房产产权代持协议书》,甲方好姨将房子过户到乙方易先生名下,仅是代持和挂名,不具有该房产的任何房产权益,好姨依然有权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该房产的完全权利。与此同时,好姨承诺如果变现处理该房产,就将房产百分之三十的份额现值赠与易先生。

但天有不测之风云,2020年受疫情的影响,好姨的房子租不出去,银行的那笔七十多万贷款面临断供。

本来好姨就是供房子靠租金维持,没有租金收入,并且每个月要还五千元,没有能力还。这个情况下,她曾经叫已供完车的儿子帮补一下,去补贴继续供房子,但儿子拒绝了!

无奈之下,好姨决定卖房还债,但是没想到2020年7月开始卖房时,易先生就打起了房款的主意。在好姨签了卖房合同,收了十五万元定金后。易先生在未告知好姨的情况下,第一时间划走了四五万元到他支付宝。

至于卖房的余款,好姨说,为了稳妥起见,到了8月23号正式过户时,她让女儿曹小姐出面帮手代收房款尾款,再转交给她。最后的房款是一百三十万元,但是减了银行贷款和过桥利息,剩下五十四万元。好姨将逾期信用卡、亲戚朋友的债务还了以后,已经所剩不多,她本想留着养老。

但好姨没想到的是,今年1月份,儿子易先生以财产损害赔偿为由,将她的女儿曹小姐告上法庭。

母亲欲撤销三成房款赠予 儿子将亲人告上法庭

对于好姨的指控,易先生则说,他同母异父的妹妹曹小姐当时拿了他的银行卡和密码,卖房款一到账就马上将其转走了,这个操作令到他很有意见。并且易先生认为,他按着协议走,要求曹小姐归还扣了六十一万贷款后的房款,随后和好姨处理这件事。

易先生认为,当初是以自己的名义,向银行签的借贷合同,承担了一定的风险,即使大部分月供都是好姨还的,但他都帮补还过一两万元,他认为,理应按照律师见证书中的协定,拿回三成房款。

易先生表示,当初他结婚时,好姨有困难,需要资金周转,向银行贷款了三十多万元,但是最后不知道为何有合同在手情况下,没人遵守这个协议,如今的他一无所有。

有律师指出,本案案情复杂,涉及不动产的登记物权所有人,与实际所有人不一致的法律冲突,又涉及母子之间赠与关系,和涉及父母子女的赡养和抚养关系,又涉及家事的代理关系等,孰是孰非有待法院裁判,但有一点可以明确,就是曹小姐不应该承担这起纠纷的法律后果。

律师蔺存宝解释:“如果卡里的钱是被告转走,但被告受是母亲之意转走的, 这种叫代理关系。根据民法典规定,代理关系中,代理人所谓的法律行为的法律后果,是由被代理人承担,被代理人是她母亲,法律后果是她母亲承担。”

而好姨指出,房款是自己委托女儿曹小姐操办的,自己生活困难,儿子易先生又不孝顺,自己有理由自行撤销赠予三成房款的承诺。好姨还说到,在房产没过户给儿子之前,他每天都跟我聊天。但在房产过户给他之后,他就没请自己吃饭喝茶,过年过节更不会给一分钱。

对此律师表示,在《民法典》中的确是有相关规定写明,非公证的赠予合同,或者不是扶贫、救灾、公益等性质的赠予承诺的前提下,赠与人享有一定的撤销权。

律师蔺存宝表示: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还有规定,在某些情况下赠与也享受撤销权,如果赠与人和受赠人,有抚养和赡养义务的,而应当履行义务的一方又不履行义务的,那作为赠与的一方是可以撤销赠与的。而且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六条进一步规定,当赠与人经济情况发生了明显的恶化,或者继续履行赠与合同,会给个人或者家庭生活带来困难,可以撤消赠与。

(素材来源:佛山电视台《小强热线》 编辑:陈佳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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