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宝马汽车撞人案肇事者被判死刑
新闻通稿 新闻记者韩宇 10月29日,辽宁营口市初级人民检察院一审公布判决被告李某以危险方法伤害信息安全一案,对被告李某判处死刑,夺走民事权利终生。本案由大连检察院于9月16日立案侦查。
大连市中级法院于10月13日对此案开展公布开庭审判。经案件审理查清,5月22日十一点左右40分许,李某安全驾驶其宝马车沿大连中山区五惠路由东向西行车时,因没法接纳投资失败的实际,忽然加快车子,有意冲闯红灯违章,撞击多位已经横穿马路的路人,导致4名受害人现场身亡,一名受害人于当天医治无效身亡,8名受害人不一样水平负伤。以后,李某开车再次行车至五惠路与解放路交汇处,追尾事故一辆箱式货车,致该大货车毁坏。接着,李某弃车逃出犯罪现场。
当天13时左右,李某到昆明街公安局,称其开车与别人车子产生追尾事故,但不承认自身开车撞人的客观事实。在公安部门明确其为本案嫌疑人后,李某才口供了自个的犯罪行为。
人民法院觉得,李某忽视法律法规,有意以危险方法伤害信息安全,导致1人身亡,多的人负伤,别人资产遭到损害的严重危害,其个人行为侵害了不特殊大部分人的生命,身心健康和资金安全,组成以危险方法伤害公共安全罪。李某因本身投资失败,以极端化方法发泄情绪,在城市中心地区公共性路面上开车加快行车,有意冲闯红灯违章,撞击已经人行横道横穿马路的很多路人,导致多的人身亡,负伤及别人经济损失,社会发展伤害非常比较严重,社会影响极其极端,故公民对其判处死刑,夺走民事权利终生。
对附加民事案件原告人的诉请,人民法院与此同时依规做出裁定。一部分大连人民代表,人大代表和社会发展人民群众听审了开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