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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观点:婚姻生活没有了 夫妻之间的协义还合理吗?

2022-01-05 09:55:38 来源:天空软件网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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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观点:婚姻生活没有了 夫妻之间的协义还合理吗?

  婚姻生活没有了 夫妻之间的协义还合理吗?

  因为婚姻生活、家庭成员关系具备复杂和多元性,愈来愈多的夫妇采用结婚前婚内协议、合同书等方式,对夫妻关系、婚后财产所属、孩子抚养权和爸爸妈妈抚养等事宜承诺详细的解决和分配。那麼在审理实践活动中,这种协义的特性和法律效力会获得认同吗?

  实例一

  买房首付后赠予老婆

  离异时男性能否要回?

  张某与林某系夫妻感情,二人于2010年3月结婚登记。2010年2月,林某选购了一套房屋并付款首付,与张某婚后相互还款,结婚后得到房本,房屋备案在林某一人户下。2015年,张某与林某签署《夫妻财产协议》,承诺该房屋归张某个人财产。后张某诉至人民法院,规定与林某离异,并依照《夫妻财产协议》的承诺,将房子判归张某一人全部。林某称该房屋是其结婚前财产,《夫妻财产协议》中对于房屋的承诺本质上是林某将其个人财产的赠予房产给张某。因彼此并没有申请办理房产更名备案,故林某依规行驶撤销权,要求法院判决书房屋归其全部,结婚后一同还款一部分由其对张某开展赔偿。

  人民法院审判觉得,《夫妻财产协议》是张某和林某的真正意思表示,签署全过程中无诈骗、要挟情况,未违背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要求,也未危害社会发展集体利益和第三人利益,理应判定为合理,即使沒有申请办理物权法迁移备案,都不危害张某依据协义承诺获得房屋的使用权。最终判决张某与林某离异,案涉房屋归张某一人全部。

  大法官观点

  北京市朝阳法院温榆河法院法官助理权成子表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5条要求,“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联续存期内所得的的资产及其婚前房产归分别全部、一同全部或部份分别全部、一部分一同全部。承诺理应选用书面通知。夫妇对夫妻关系续存期内所得的的资产及其婚前房产的承诺,对彼此具备法律法规约束。”法律法规了三种婚后财产承诺制的方式,但并不包括将一方全部的资产纯赠予另一方的情况。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通称“《解释(一)》”)第32条中要求,“结婚前或是夫妻关系续存期内,被告方承诺将一方全部的赠予房产给另一方,赠予放在赠予房屋工商变更前撤消赠予,另一方要求栽定再次执行的,法院可以根据民法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要求解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58条要求,“赠予人赠予资产的支配权迁移以前可以撤消赠予。通过公正的赠与协议或是依规不可撤消的具备抗灾、精准脱贫、扶残等公益性、社会道德责任特性的赠与协议,不适合前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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