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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滥发奖金,领导给员工奖金一千元,然后又叫员工转给她九百,领导做的对吗?

2021-11-21 05:50:54 来源:天空软件网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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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实话,看到这个题目,如果没有特殊原因,这只能用网络最常见的一句话来形容这位领导:我从未见过有如此厚颜无耻之人什么叫滥发奖金。

什么叫滥发奖金,领导给员工奖金一千元,然后又叫员工转给她九百,领导做的对吗?

这位领导的实在太过分了,既然对下属员工有奖励,发了1000元奖金以此鼓励,却背地里让员工转900元给她。这实际上就是借发奖金之名,行自己谋私利之实。

对于这位员工来说,可谓是悲催至极,虽然占了名,获得了表彰和奖金,可实际上却是“替他人做嫁衣裳”,转手一下,90%的奖金给了领导。

这种领导格局小、内心贪、道德差、品格低,如果有机会,千万不要在这种人的手下当差,因为,你不会有任何益处,只会被不断的盘剥。

个人认为,如果这个领导如此厚颜无耻,不妨留下她要求你转钱的短信、微信等证据,向其上级领导反映这种龌蹉行径。特别是如果你所在单位是体制内的行政事业单位或国企的话,这种行为绝对是要被处罚的。这实际上市变相索贿。

当然,如果你所在的单位只是私企,或者她的后台很硬,那你也只能忍气吞声,毕竟,咱们小小职员,可能无法对抗有后台的领导。

最后,如果不能反抗,那就默默承受吧,然后找机会离开这个领导,在这种贪欲旺盛的领导手下干活,只有付出,没有回报,难有出头之日,故而早点离开才是正道。希望我的回答能给你带来帮助,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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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劳动争议处理实践中,对是否构成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各执一词,关系到用人单位是适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按照职工违纪解除劳动合同不支付经济补偿金,还是属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向劳动者支付两倍经济补偿金标准的赔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法》第四条、《劳动合同法》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均规定赋予用人单位制定本单位规章制度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如何准确理解“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法律规定的立法精要?应该有两点,

一是严重违纪的情形应当由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明确规定,法律把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制定作为用人单位的义务加以规定,该条主要强调的是劳动者的行为,只要劳动者行为违反了单位规章制度就构成了严重违纪的情形。

二是上述条款不要求劳动者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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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立私分国有资产罪是修订刑法新增设的罪名,设立私分国有资产罪的目的在于强化国有资产保护,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但由于法律规定不明确,实践中如何准确认定私分国有资产罪存在很大争议。  ■对于本罪的犯罪构成需准确认定  1.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对此,需要明确的是:国家机关指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军事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乡(镇)以上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协机关也应当包括在国家机关内;对于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的原则,国有资本一旦投入公司,便成为公司、企业的财产,国家即丧失了对其投入财产的所有权,只能依其出资份额享有股权。因此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属于国有公司。国有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私分国有资产的,也可构成本罪。  2.对“违反国家规定”的理解  对私分国有资产罪中的“违反国家规定”,应作扩大解释。违反国务院各部、委和地方性法规以及具体规定中关于国有资产保护的行为,也应视为“违反国家规定”。  3.对“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的理解  “以单位名义”是指单位的决策机构集体研究决定或者单位有决策权的负责人决定,或者是单位全体成员共同商议后,以单位的名义采用福利、奖金、分红、补贴等名目,由单位统一组织进行私分。  “集体私分给个人”,一般是将国有资产分给单位的全体人员和部分人员。分配时,可能是平均分配,也可能是按照不同标准进行分配。直接负责集体私分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否分得财物或分得多少,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对“个人”的范围,法律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笔者认为,不应将其绝对地理解为“全体人员”或“绝大多数成员”,仅根据私分人数来判断是此罪还是彼罪,显然是片面的。如果私分行为经过单位领导决策层集体研究或单位领导决定,在本单位公开,并得到其他成员的认可,这种行为应认定为私分国有资产行为。  对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然而个人所得差额巨大的行为,因为法律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依据罪刑法定原则,还是应当按照私分国有资产罪来处理,而不宜认定为贪污罪或者以贪污罪与私分国有资产罪来数罪并罚。  4.对“国有资产”的理解  经济学上国有财产指我国境内外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的各种形态的财产。国有资产,是指国家投入到生产经营领域的各种形态的资产。1993年《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第二条对“国有资产”作了明确定义,即国有资产是指国家依法取得和认定的,或者国家以各种形式对企业投资和投资收益、国家向行政事业单位拨款等形成的财产。1997年刑法直接使用国有资产概念的条文共有2条,直接使用国有财产概念的条文有4条。可见,立法者在不同条文中分别使用这两个概念,清楚地表明了立法者的态度,即国有财产与国有资产是两个不同概念。  ■准确认定私分国有资产罪还需注意的几个问题  1.私分国有资产行为与滥发奖金、福利等的区别  第一,国家允许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发放奖金、福利、津贴等,但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1993年《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也规定,可分配利润及从税后利润中提取各项基金后,已提取用于职工奖励、福利等分配给个人消费的基金,不属于国有资产。  第二,发放的奖金、福利应当是国有单位有权支配的奖金。上缴税金以后的利润留成或事业单位、人民团体通过市场取得的不体现政府职能的经营、服务性收入,按照规定交纳税金、管理费用后,不属于应当上缴国家的国有资产,单位有权作出分配,不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  如果是私分应当上缴国家的国有资产,或国家发放的贷款或拨款,或国家给予的生产性资金、固定资产等,则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  2.私分“国有资产”是否包括“小金库”的资金  从司法实践看,私设“小金库”的现象十分普遍,对于“小金库”资金性质不能一概而论,应当首先弄清楚“小金库”资金的来源,区别不同情况,具体对待。如果是套取国家拨款或截留应上缴国家的违法收入,自然要认定为国有资产。再如有些本身就是国有资产所产生的收益,单位却采取种种手段转到账外;有些是单位利用本身职权取得的收入,有些是利用国有资产进行违法经营获取的利润,这些都应视为国有资产。如果对其集体侵占和私分应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如果是其合法经营的收入,在完税和交纳管理费用后则属单位支配的财产,一般不能认定为国有资产。  3.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认定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在单位起决定、批准、授意、指挥等作用的人员,一般是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在单位起较大作用的人员,既可以是单位的经营管理人员,也可以是单位的职工,包括聘任、雇佣的人员。应当注意的是,按照2001年1月《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精神,在单位犯罪中,对于受单位领导指派或奉命而参与实施了一定犯罪行为的人员,一般不宜作为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此举主要是为了避免打击面过大,影响执法效果。当然,如果是单位人员为领导出谋划策、积极主动实施或协助实施私分国有资产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4.罪数问题  实践中,私分国有资产的行为一般与不交纳税款的行为相连,有人就认为在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的同时,构成偷税罪,应与私分国有资产罪数罪并罚。我们认为,私分的行为虽然同时触犯了私分国有资产罪与偷税罪两个罪名,但为体现罪刑均衡原则,对其应按吸收犯的原则处理,即按重罪吸收轻罪的原则从一重罪处断,而不能数罪并罚。  如果是单位将其索要的“赞助费”或各种回扣、好处费予以私分,其行为符合单位受贿的特征,应当以单位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而不能认定为私分国有资产罪或以两罪并罚。  5.私分国有资产罪与贪污罪的界限  两罪不同之处在于:(1)犯罪主体不同。私分国有资产罪在性质上属于单位犯罪。而贪污罪的主体在性质上属于自然人犯罪。(2)犯罪主观方面不同。私分国有资产罪是单位集体意志支配下的故意,体现的是单位的整体意志,有的人虽分得了财物但并未直接参与具体私分行为;而贪污罪则是个人的故意,一般是为了个人私利,在共同贪污中,每个成员均具有贪污的故意并参与了贪污行为。(3)犯罪对象不同。私分国有资产罪的犯罪对象是国有资产,不包括集体经济组织的财物和其他公共财物;而贪污罪的犯罪对象则是包括国有资产在内的一切公共财物,贪污罪的对象范围明显宽于私分国有资产罪的对象范围。(4)二者的处罚方法不同。私分国有资产罪在追究责任时,只追究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而不处罚单位,对分得国有资产的职工或其他人员则一般采取追缴赃款的方式。而贪污罪则追究所有参与犯罪行为人员的刑事责任,而且,贪污罪的处罚比私分国有资产罪的处罚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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