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活就业人员一般是没有固定职业的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的总称下岗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退休年龄一样吗。他们一般工作方式灵活,没有固定的,用人单位给他们代扣代缴保险。
2001年,国家为了规范个体工商业者以及自由职业人员的参保问题,实现企业职工和自由职业的过渡,下达了《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件规定,女性灵活就业人员和农村合同工都是55岁退休。
不过文件并没有指出人员身份变化会带来哪些影响?后来在给甘肃省的一个复函中提到,在文件下达之前交费满15年的,仍然可以按照50岁退休。
山东省执行的是只要在退休前属于职工岗位,就可以按照国发1978年第104号文件进行退休,也就是说仍然可以执行50岁。这也就是鼓励大家,退休前找个单位实现就业就可以了。
四川省更是直接,2002年就暂且按照四川省1998年的办法执行50岁的退休年龄。而且在2006年的文件里继续强调了,这种做法应该是为了保护灵活就业人员的利益。
后来,在人社部的官网上,2001年的文件已经查找不到,或者说找到了打不开。但是给甘肃省得那个复函还在,也许是过于引起争议了。
目前来看,各省的政策执行确实不太一致,青岛跟四川一样,一律执行50岁退休。有的地方是退休前一年从事工人岗位上就可以50岁退休,也有的是需要工人岗位工作满十年。
实际上,随着我国经济发展,用工主体不断改变,劳务派遣公司以及代理公司蓬勃发展,界定灵活就业人员以及企业职工确实有点困难。
以前的文件确实欠科学,灵活就业人员起早贪黑,工作强度并不一定比工人小。而且,女性早点退休有利于照顾家庭,应当予以照顾。
希望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实际形势,好好修改政策,根据实际情况,统一划定50岁的退休年龄比较好。
为了明确的答复,找了一天,总算解决了。
为什么下岗职工在退休时要签订灵活就业协议才能办理退休手续?这倒是一个非常奇怪的规定,在全国很多地方都是没有这样的规定的,但是如果当地有这种规定,签订这样的协议,只要有利于顺利办理退休,而且又不会影响养老金的高低,我认为到也没有什么可争议的。
下岗职工办理退休时,由于之前已经下岗,其性质上已经属于灵活就业人员。由于下岗后已经和用人单位解除了劳动合同,如果没有重新就业的,就是按照灵活人员身份来缴纳社保,办理退休时的区别主要就是退休年龄问题。当然如果下岗前属于男职工,退休年龄还是60周岁,在岗和灵活就业人员这是没有任何差别的;但是如果属于女职工下岗的,退休时的年龄差别就比较大。下岗前如果单位缴费超过10年的,一般仍可享受女职工50岁办理的退休的年龄规定,如果下岗前单位缴费不足10年的,下岗后按照灵活人员来缴费的,就必须要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的年龄规定,即55岁才能办理退休。
但是不管是按照在岗职工来办理退休,还是按照灵活就业人员来办理退休,只要退休的地点、缴费年限、缴费基数相同,其养老金计算方式都是一样的,养老金发放的标准也没有什么变化。今后国家每年对退休人员养老金的调整的政策和标准也都是一样的,因病或者其他原因去世后,其享受的死亡待遇标准也没有任何变化。
综上所述,你所在的地方在下岗职工办理退休时,需要签订灵活就业协议才能办理退休手续,我认为是没有任何实际意义的,其用处也不大。但是对于地方规定的一项办理退休手续时的必要程序,我们还是应当尊重,该执行的还必须要执行,否则将会影响退休手续的办理,这对自己也是不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