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儿订婚我要50万彩礼女子伙同丈夫趁机敲诈50万元,怎么啦,还会有报应啊。你要50万彩礼,尽管要,想要多少就要多少,有人给就好,别把女儿的幸福建立在金钱上就好,报应吗,到谈不上,但是,会有一个结果,也许是你不想要的。
这样下去,你嫁女可成了问题,你也远近闻名了,人家娶不起,还躲不起吗?如果你女儿遇见真爱,就因为你的彩礼,让两个人天各一方,你真就有好戏了。
做为母亲,还是多为女儿想一想吧。如果女儿本身很优秀,这彩礼你女儿自己就能出,如果女儿就是个普通的女儿,你这样下去,女儿的一生,要搭在你这个做母亲的身上,后果自己想。你这等于在变相卖女儿,女儿年纪一天比一天大,长期下去,女儿也会变的,别偷鸡不成蚀把米,后悔药可没地方买。
探讨该问题,就看女子的行为是否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否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上述条件成就则构成敲诈勒索罪,否则无罪。
何为敲诈勒索罪?
我国《刑法》第274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非法占有被害人公私财物的行为。
关于量刑。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司法实践中,敲诈勒索公私财物30万至50万以上即为数额特别巨大,所以题目所述100万,自然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如果构成敲诈勒索罪,依法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就题目而言,女子被人强奸遂据此索要赔偿100万元,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是女子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关键。
这里可以区分为两种情况:
一、女子未报警,然后以报警相威胁索要100万元,也就是说男子如果不给钱,女子就会以自己被强奸为由让男子“吃官司”。
因为强奸属于公诉案件的范畴,女子以报警相威胁,即以免除男子应该承担的刑事责任“换取”男子给予100万,显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因为强奸行为不允许“私了”;
另,女子以“报警”相要挟,其真实目的不在于让男子被追究刑事责任,而在于使男子产生胆怯畏惧心理,进而迫使男子“主动”交出100万“赔偿金”,女子非法占有故意明显,其行为完全符合敲诈勒索罪的主客观要件,依法构成敲诈勒索罪。
二、女子已报警,男子意图让女子撤案,主动找到女子协商,女子遂索要100万。
如上所述,强奸属于公诉案件的范畴,不允许“私了”“撤案”,男子和女子出于对案件的错误认识,认为可以通过“协商”“赔偿”的方式撤销案件,实际上是一厢情愿,无法达到撤案的目的;
另,女子并未主动寻求男子索要100万,而是男子妄图逃避刑事处罚,愿意通过“赔偿”的方式“了结”案件,女子据此“要价”100万,虽有“趁人之危”嫌疑,但是无论出于何种考虑,并不具有非法占有故意,因为是男子主动要求“赔偿”,女子“坐地涨价”也好,“漫天要价”也罢,是双方“协商”的结果,女子并未借此“恐吓要挟”,因缺乏敲诈勒索手段,自然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故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尚未交付“赔偿”的,无需“交付”;已经交付“赔偿”的,可以“退款”,也可以作为“谅解”情节予以考量,经调查核实后可以作为对男子酌定从轻的因素。
笔者曾代理过这样一个强奸案件:
阿丙在酒吧狂欢,恰欲酒后欲仙欲醉的阿媚,二个陌生男女彼此相望,莞而一笑,勾肩搭背,坐下痛饮。阿媚属于酒后失态,阿丙则是心怀不轨。一番狂饮,阿媚不省人事,阿丙欣喜若狂,遂将阿媚“携”至宾馆,趁机发生性关系,之后在床头放置500元钱遂离开。
次日中午,阿媚醒来发现自己一丝不挂,睡在宾馆床上,床单湿了一大片,床头还有500元,怀疑自己被强奸了,遂报警。
侦查人员调取宾馆监控,很快锁定阿丙,阿丙自然是竹筒倒豆子,和盘托出。后阿丙的家人找到阿媚,经双方协商赔偿阿媚20万,阿媚主动找公安机关撤案,并谎称双方系男女朋友关系。
公安机关岂能轻信,并对阿媚阐释提供虚假证言、干扰司法办案需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阿媚只能实话实说,其所以谎称双方是男女朋友关系,完全是为了想得到20万的“赔偿”。
自然撤案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无果而终。不知何故阿媚的20万也被挥霍一空,阿丙家人索要无果,遂向公安机关报案称阿媚敲诈勒索,自然不能提供相关证据,公安机关不予立案,阿丙及家人可谓“赔了夫人又折兵”,得不偿失。后阿丙被人民法院以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法律是无情的,多行不义必自毙。唯有敬畏法律,恪守行为准则,才能平安幸福!!
以上系笔者愚见,不妥之处敬请谅解,欢迎批评指正,谢谢谢谢!!![作揖][作揖][作揖][作揖][作揖][作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