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遭调查,党员领导干部不准有哪些利用职权和职务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2022-05-21 06:46:45 来源:天空软件网 我要评论()
用手机看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 则》第一条规定,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 不正当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遭调查:(一) 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 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二) 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三) 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 付凭证;(四) 以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五) 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六) 违反规定多占住房,或者违反规定买卖经济 适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为他人谋取利益”,并非我国刑法所特有,从世界范围来看,对于受贿罪客体的认识,大致分为两类:其中之一就是罗马法的思想,认为贿赂系职务行为的行为人执行公务是否公平正当,只要收受贿赂,就应当以受贿罪论处。另一种是日耳曼法的思想,认为贿赂犯罪系违背职务的对价,是值得惩罚的,违法性在于侵害了职务行为的公正性,故受贿罪的客体侵犯职务行为的纯粹性即行为的不可侵犯性,而不违背职务收受贿赂行为不构成受贿罪。
多数国家的立法对上述两种观点是兼容的,因此,笔者认为“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为受贿罪的构成要件采用的是“正定义法”和“逆向适用”原则。正定义法就是规定“为他人谋取利益”是构成受贿罪的一个客观要件,那么判别是否谋取利益,就要适用“逆向适用”原则。
审判实践中,只要不是法定近亲属的赠予、债权债务、礼尚往来和正常礼金,排除上述可能性,受予人和赠予人只要存在上下级关系、管理关系和关联关系的,都视为“为他人谋取利益”。《解释》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具有上下级关系、行政管理关系,可能影响职权正常行使等都是这种思想的诠释。
特别是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谋利与收取财物之间的对应关系越来越模糊,时间跨度长,方法多样,用简单的商业交换式的表现来寻找法律间的对应关系变得越来越不现实。因此,采用逆向适用方法是审判实践中根据贿赂罪特质和犯罪客体的内涵作出的规律性总结,是科学合理的。
审判实践中对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认定要将形式要件与实质要件相统一、客观与主观相统一进行判别,收受财物,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的问题就迎刃而解了。
。
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承诺、实施和实现三个阶段的行为。只要具有其中一个阶段的行为,如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他人财物时,根据他人提出的具体请托事项,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就具备了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而收受其财物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1)实际或者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2)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的;(3)履职时未被请托,但事后基于该履职事由收受他人财物的。